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88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镇**村**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挪用号牌晋M7****号牌轿车沿邵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赵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李某某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化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282. 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认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被害人陈述;
7、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立彬
检察官助理:段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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