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9月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济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静脉血液检验,被抓获时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0.7±7.6mg/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其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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