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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83********,汉族,专科文化,群众,系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园**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津J****6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从本市东某某丽新路与一纬路交口处出发,途经津塘公路、外环线、津汉公路、东丽湖路,行驶至东某某路地道北上桥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1mg/l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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