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兰考县**镇**村**组。2020年1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0天。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 14日23时8分许, 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B*****白色的 “哈弗” 牌小型轿车, 沿兰考县兰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关镇240国道与兰曹路交叉口处, 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遂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测量值为 134mg/100ml。后将刘某某控制至兰考第一医院对其采血,经检验,刘某某血样检出乙醇, 含量为 15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刘某某前科证明、民警陈某某、李某某证明材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处经过。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155.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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