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65********,汉族,初中毕业,住义马市**村路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豫MU****号牌蓝色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千秋路与光明街交叉口西约50米处时,与前方被害人王某某临时停放的豫MU****号牌小型客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酒后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3mg/100ml,系醉酒驾驶。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标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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