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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村路段行驶至村部滋事,被张三营派出所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后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18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在原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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