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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城口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6日0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B*****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遵化市马兰峪镇官房村南路段发生单方事故,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到案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飞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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