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务工。2020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TF****号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宜居家园门口处时,被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从所送刘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联系电话:1373136****;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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