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20时18分,刘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着行某某西外环由南向北行驶到西外环中段大桥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1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刘某某的驾驶证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
检察官助理:付少雄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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