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镇**村**屯**号,因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于2016年7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扣留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证,因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于2017年7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吊销驾驶证后,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山海关区东水关立交桥桥下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21mg/100ml。 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5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芳
检察官助理:王志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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