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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沿北二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高东街口附近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静香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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