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0月2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驾后驾驶冀FJ****小型轿车沿本市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下胡良村口时, 与前方待行等红绿灯的刘某乙驾驶冀DW****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后冀DW****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又与前方待行等红绿灯的刘某丙驾驶的蒙JJ****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三方车辆损坏,冀DW****乘车人朱某某,王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乙、刘某丙、朱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刘某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219.858mg/100ml,属醉酒驾驶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村。电话:1393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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