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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现住昌黎县**镇**村。 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冀C*****号小型面包车沿路行驶至昌黎县茹荷镇茹荷村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执勤民警宋某某、李某某查获,经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驾车时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121.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从重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洪利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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