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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6********,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职业:万全区**乡**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单位:万全区**乡**村支部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街**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GJ****白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经过万全区五赐线铁道桥底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 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虹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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