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赤曹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峪耳崖金矿附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某乙驾驶的冀H*****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8.90mg/100ml,属醉酒。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熙昭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