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0 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小型轿车沿大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小镇饭店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尾随相撞,致车辆损坏。经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9.79mg/100ml。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调解书等;
2证人证言: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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