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0 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小型轿车沿大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小镇饭店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尾随相撞,致车辆损坏。经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9.79mg/100ml。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调解书等;

2证人证言: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