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我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8日,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补充侦查后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A****2小型普通客车,沿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本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刘千户屯村时,失控撞上由北向南行驶的代某某驾驶的辽C****5小型越野车,致两车受损,刘某某及辽A****2上的同乘人员侯某某受伤。经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37.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代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驾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登记表、住院病案、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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