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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住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新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晋A5DJ05小型客车行驶至青银高速(青银方向)908KM处,在右侧应急车道内停车休息,被巡逻民警查获,被告人刘某某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为:从送检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2.8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峰云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孝义市;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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