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9****号小型轿车沿206国道行驶至751Km+500m(江庄公安检查站)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徐州市贾某某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后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的照片;
2.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刘某某)》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一飞
2020年12月10日
附:
1.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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