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地铁站旁边工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宝双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3.6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现场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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