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 被告人刘某某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5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执勤五中队扣留驾驶证。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30分左右,刘某某驾驶苏A3****号轻便两轮摩托车沿大桥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撞护栏摔倒,造成刘某某受伤及轻便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群众举报,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8.5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理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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