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7********,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地产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住南京市建某某**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A6****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长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湖东路路口附近时,撞到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5.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耿辉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某某**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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