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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快递员,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E7****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开发区迎春路由东往西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宦琴仙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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