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村**乡**村**组,住冷水滩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4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陶源路与春江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