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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留庄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56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豫Q*****)行驶至正阳县真阳镇**路“**快递”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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