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山东省郓城县**镇**行政村**村**号,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桥**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9****号小型轿车,自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幼儿园出发,沿鹿山街道康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鹿山街道蒋家村山边断头路停车,后被处警民警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在呼气、抽血检测过程中均存在抗拒行为。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强明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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