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8时许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泸C****8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望某某卫星镇至腾围地方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卫星至腾围地方公路路段处时,与沿卫星至腾围地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郭某甲驾驶的钻豹两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郭某乙相撞,当场造成郭某甲和乘郭某乙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望某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甲、郭某乙无责任。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6mg/100ml。
经侦查:案发后,郭某某拨打“110”报警,刘某某拨打“120”急救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刘某某驾驶的车辆;
2.书证有谅解书、望某某公安局110接警台接处警记录簿等:
3.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6.望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4月26日
附:1.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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