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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9时,被告人刘某某和朋友在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工地宿舍吃晚餐并饮酒,22时许刘某某驾驶川J*****的白色捷达牌轿车出发返回成都市双流区正兴镇**建筑工地宿舍,途中驶入二环路高架路,23时16分行驶至高新区神仙树跨线桥石羊立交桥由北向南下桥处时被被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毫克/100毫升,抽取血样后检验结果为血液乙醇浓度为119.8毫克/100毫升。刘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2021129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8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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