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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4********,汉族,专科毕业,四川**农业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Y***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成洛大道由西河方向往洛带方向行驶,在行驶途中因变道行驶时与驾车同向行驶的王松发生争吵并停车抓打,随后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7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刘佳胜当日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5.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燕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98202543。

    2.卷宗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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