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公安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某某一辆粤L4****号牌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属套牌,车架号为:LZK155P1********),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政府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珊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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