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22时44分许,刘某某驾驶冀G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钟楼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皇城桥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49mg/100ml,经抽血并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及视频资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兴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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