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因酒驾被万全分局交警大队处罚1000元,并扣除12分。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同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依法讯问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中午12时,刘某某与朋友在孔家庄旧村一起喝了两瓶啤酒后,14时30分,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银色松花江牌面包车送完朋友回家途中,在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与西红庙村路口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15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2)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3)司法鉴定资质
(4)送达回执
(5)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
(6)查获证明
(7)户籍证明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
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15mg/100ml。
4.视听资料:刘某某现场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玉芬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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