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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2019年8月2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轿车在廊坊市广阳区**路与**道交口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31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祎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7月29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3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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