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B****5号本田奥德赛小型客车行驶至庄河市**广场路段时,被正在路上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广军
检察官助理:朱 莉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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