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93********,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桂B****8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文惠桥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并依法对其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刘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16日,经交警通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置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卷
3、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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