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2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街**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P****8号小型轿车沿**快速路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快速路长堽**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吹气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街**居委会**路**号;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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