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2****的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市场往惠东县大岭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大岭镇前进街路段时被交警大岭中队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275****)。
2.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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