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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54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湘乡市,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号,系广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5月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腾讯路出富南路东148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4.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证人旷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71120****;担保人旷某某,联系电话1366246****。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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