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房。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时4分,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4N****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穗盐路葵蓬路西107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东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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