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8月30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时42分,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F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江海大道出新港中路南4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 ,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2.8mg/100mL。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途经高速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程

                                检察官助理:邹璇

2020年922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

2.案卷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