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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8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01971********,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房,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3时50分,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78***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出体育西路东102米时,发生碰撞到马路中间护栏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193.2mg/100m1。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司法鉴定检验,其结果为:在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93.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积极赔偿损失并配合修复交通设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查获经过、广东安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和结算表及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赔偿损失并配合修复交通设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20年6月4日

附项: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003****,保证人:刘某乙(联系电话:1597538****);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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