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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诉刑诉〔202014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79********,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苑**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Y9****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谢边立交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驾驶员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99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医院抽血检验。

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14毫克/100毫升。刘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慧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苑**座**房,联系电话137026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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