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4********,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愿意接受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5时50分许,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杨埠镇大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杨路5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6.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平舆县**镇**村民委员会证明、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抽血现场照片、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至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素琴
检察官助理:周 杰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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