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喜余,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61211077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清凉山镇东兴村杨木沟组15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喜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喜余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清凉山镇东兴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喜余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喜余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喜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喜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喜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长鹏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喜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