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蒙阴县**足浴职工,住蒙阴县**(户籍所在地兰陵县**镇**居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12月24日分别被蒙阴县公安局、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03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湖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叠翠路交汇处时,与发生事故后停放在此的马某某的鲁******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7mg/100ml,系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79295****)。

2、侦查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