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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经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6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鲁******号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莱州市金城镇城后王家村南的一条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莱州市**村**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侯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侯某死亡。经鉴定,侯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民事调解协议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黄雪臣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军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村**号。

2、侦查卷1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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