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5*********,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济南市莱芜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02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东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街与鹏泉大街交叉路口,与沿鹏泉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交警一大队经调查,刘某某驾车发生事故时,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1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分明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联系电话:1516341****;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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