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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镇**街村**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济阳区仁风镇仁风街温馨幼儿园门口时,撞在姚某某的电影放映机上。执勤民警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式检测后被抽血检验。2018年11月5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9±8.5mg/100ml。2019年11月9日,经鉴定刘某某驾驶的标识为“宗申”的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刘某某系醉酒驾驶。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负次要责任,2018年10月23日,刘某某和姚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检验报告,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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