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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河**村出租房(户籍在山东省济南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4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1月07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市中区**省道**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

2020年4月17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抽取静脉血照片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抽取静脉血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秀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17300****,1876402****);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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