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现住成武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6时3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自成武县大田集镇汽车站附近,沿成武县张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田集镇许堂村停车接听电话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科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爱军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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